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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证据都是证明活动的证明对象。事实与证据都以物质形式为存在基础,以所负载的信息为存在功能,都具有系统结构和信息功能,即使是事实认知也是如此。这一点,正是我们将证据与事实联系起来的基本前提——信息联系。
实现证明目标就是实现信息联系。信息联系才是证明活动的本质。事实是以物质存在为其信息依附的,没有物质就没有信息,有物质就必然有信息,二者是并存的。事实的过去性、事物运动时间的一维性,决定了事实的物质结构系统的不可逆性。证明活动结论的物质结构具有了两种物象:以特定物为存在形式的第一物象和以语言为存在形式的第二物象。第二物象的系统性与相关信息的系统性是一致的,它们构成了事实的物质

邹容 章太炎 沈家本
会审公廨审案场景
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检察官官称,甚至从实质功能上讲,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检察官,尽管中国有着上千年的御史制度的传统。因而,中国检察制度的引入,还得从清末变法说起。清末变法的因素有很多,但收回法权的急迫性是变法的直接原因,英美等国通过战争、条约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特别是会审公廨设立之后,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了破坏,领事裁判权不仅埋下了民族仇恨的种子,也直接威胁着清政府的统治,1903年6月在上海发生的“苏报案”就是
证明主体追求证明对象与证据现象的一致性。证明对象与证据现象具有形态上的相似性和结构-功能上的一致性。证据现象的最后归宿是对证明对象即待证事项的证明。所以,研究证据现象应当也要研究证明对象;研究证明对象有助于证据现象研究的深化。
证据的价值在于对证明对象的证明,而证明对象通常就是待证事实,本书所要研究的研究对象也是事实。证明活动中的事实只能是主观事实。没有人的认识活动,就既没有证明活动、也没有证据现象。证明活动中的一切要素,均要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从性质上看,二者都是属于主观的范畴,都是主客观相结合之物;在物质形态上,二者都属于第二物象,都是以语言作为其基本物质形式;从结构形态上看,二者都是主观系统,是一种思想结构系统,都具有系统的完整性;从信息形态上看,二者都是一种思想认识,是一种主观信息;从二者的功能形态上看,二者都是一种社会存在,可以用于人类的认识活动。
但是,二者在证明活动中的“身份”是不同的。证明依据是证明活动中的主要材料,是得出证明结论的前提;证明对象是需要证实的对象,是证明依据需要对其进行证明的对象,是整个证明活动需要实现的目标。虽然二者有这些共同点和不同点,从实现证明目标的实际出发,先对工作对象进行研究
待证事实和确认事实都是事实,前者是事实预设,后者是证明结论。证明对象都是事实预设:当其证明目标是获得证据时,其证明对象是待证证据,其证明结论就是证明依据;当其证明目标是获得事实时,其证明对象是待证事实,其证明结论就是确认事实或者是事实依据。证明对象与证明结论中的证明依据和确认事实一样,都是证明主体的认识结果。它们中,证明对象是一个待证事实,确认事实是一个已证事实,证明依据则是经过证据组合后的一个事实认知,它们都是解决事实问题后的一种结果。它们作为一种共同的认识系统,只是因为结构和功能上的不同,因而在证明活动中具有了不同的地位。
证明对象与证明结论、待证事实与确认事实一样,都是
诉讼证明中的预设与求证,是全部诉讼过程的重点内容。以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活动为例,进行预设与求证,就是侦查取证的不二法门。
先有预设,即根据案件事实的痕迹和经验,提出侦查预设,确定侦查方向,然后按图索骥,发现和收集证据,对证据及其与证明对象(即侦查预设)的关系进行分析论证,在收集、论证、筛选的同时不断根据证据情况对侦查预设进行修正,并以此为据调整侦查方向,在这样的交错进行中不断接近案件真实,实现对案件事实的最后证明。
可见,任何证明都是有预定方向和范围的,即有论点(论题)的。在本书中,叫证明对象,也可以叫“证域”。证明对象通常是一个未经证明的有关事实或者证据的论断,它使所有相关
证明对象是由证明主体确定的。证明对象的确定反映证明需求,证明需求的内容就是证明对象。证明主体根据证明需求,提出一个暂时性的认定,作为在证明活动中需要加以证明的对象,这就是证明对象即待证事项。证明主体在证明活动开始之前进行的这种暂时性的认定,就是一种预设行为。
进行预设,是证明主体启动证明活动的第一步,这是特定证明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预设的结果,就是提出证明对象即待证事项。证明对象本身是一种主观的选择和决定,当然应是一种对客观的反映,是存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般证明对象是如此,诉讼证明对象则有其特殊性。人们通常把诉讼证明对象归结为诉讼事实。诉讼中的事实预设包括了诉
预设是一种事先的假设。就是在特定证明活动开始之前,提出一个需要证明的假设,对相关事物暂予以确认。预设只是事先设定需要证明的问题,并不是解决问题,更不是证明结论。这种预设,经过证明活动之后,可能被证明,也可能不被证明,还可能与预设所认定的相反。
预设提出的问题都是暂时性的,属于“姑妄言之”之类。这个预设通过证明活动得以证明,则这个预设就是有用的;若未予证明、甚至预设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则需要根据证明需求和业经证明的情况,对原预设进行修正,或是提出新的预设。所以,也可以说,预设都是暂时性的。
预设的动力来源于待证事项提出者的证明需求(当然,这种证明需求又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的
确定证明对象的主要功能,是指出一个特定证明活动的方向。它既不是得出结论,又不是提出证据,只是提出“证明什么”。所以,证明对象是真实性与可靠性需要进行证明的事物。
任何一个证明活动,都不能不有一个证明对象,就是提出证明任务,指明证明目标,确定证明方向,使证明活动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而不是漫无目的的进行。没有特定证明对象的证明活动是没有意义的。
证明对象的通常表达模式是“A是B”和“A不是B”。比如“枪是可以打死人的”、“那是一棵树”、“乔治·布什不是中国人”、“马加爵杀害了他的四名同学”等等。其中的“A”通常是已知者,“B”通常是未知者,提出证明对象就是将未知的性状暂时确定为是

列宁 他在《论“双重”领导与法制》中主张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
“十月革命”前,俄罗斯帝国依据自己的国情并在借鉴外国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检察制度,1722年彼得一世签署了关于设立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的命令。1722年4月27日,彼得一世又签署了关于总检察长职位的命令,该命令规定,总检察长是“国家的眼睛”、“国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各级检察长有权对其他国家机关遵守法制的情况实施监督。1864年司法改革后,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在实施一般监督权方面仍拥有重大权限。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彻底摧毁了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