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7日 16:24
王静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班辅导免费试听(2009年)
王静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班辅导免费试听(2008年)
2007年11月17日 16:25
法律教育网学员kennethsui:我是非法律专业的学员,因为有法律教育网的辅导,今年取得了不错的成绩——414分,其中卷一100分、卷二114分、卷三113分、卷四87分。衷心感谢法律教育网,感谢所有老师。我非常喜欢听姚贝老师、刘玫老师、王静老师、阮齐林老师、姚欢庆老师、徐金桂老师、徐继军老师、王进喜老师的课,他们讲得真好,让我的复习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姚贝老师的经典名言——“法不离手”,更让我受益良多。再一次谢谢各位老师!
法律教育网学员yuanzhuwen:考试结束,感觉前三卷至少330分,没办
2010年11月15日 09:57
一、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
2010年11月05日 11:12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2010年10月12日 11:02
司法考试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有时对查明案情、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是有帮助的,但这样做又是以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违反程序公正为代价的;反之,如果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又可能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从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愈来愈受到重视,日渐成为一种优位的价值理念,当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发生冲突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优先保障人权。因此,各国立法均在一定程度上确立
2010年09月19日 14:54
学员yixi:刑事诉讼法重点在于考察法条,但是法条的记忆确实很枯燥,听了王静老师的课程,我受益匪浅并对刑诉法有了很深的了解。今年的司法考试已经落下帷幕,但是老师的恩情我是一辈子都不会忘记的!
2010年06月08日 10:29
(一)制定三个阶段的复习计划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十分浩繁,仅刑事诉讼法的教材和法条,就达数十万字之多。因而,首先,必须保证有充足的复习应考时间。对在职人员而言,由于多数人无法脱产学习,更须及早动手、早作准备、做好规划。
在复习计划的安排上,要因人而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大体上,均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打基础阶段。特别对非法学专业出身的考生而言,这个阶段是必需的。该阶段复习,应以教材为主,全面掌握各学科的基础知识。
第二阶段,是攻坚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复习法条和司考真题。法条以刑事诉讼法、最高法《解释》、最高检《规则》及六部委的《规定
2010年06月08日 10:29
法律教育网学员limin123:王静老师的《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班讲得很好,程序方面讲得很有条理,便于记忆,我感觉她的课程要比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写得好!谢谢老师!
2009年12月21日 15:46
法律教育网学员kennethsui:我是非法律专业的学员,因为有法律教育网的辅导,今年取得了不错的成绩——414分,其中卷一100分、卷二114分、卷三113分、卷四87分。衷心感谢法律教育网,感谢所有老师。我非常喜欢听姚贝老师、刘玫老师、王静老师、阮齐林老师、姚欢庆老师、徐金桂老师、徐继军老师、王进喜老师的课,他们讲得真好,让我的复习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姚贝老师的经典名言——“法不离手”,更让我受益良多。再一次谢谢各位老师!
2009年11月06日 16:02
法律教育网学员yuanzhuwen:考试结束,感觉前三卷至少330分,没办法,谁让我是法律教育网的学生呢!非常感谢169号答疑老师!特别喜欢吴鹏的“狂”!喜欢王静的细腻!喜欢姚贝的美丽!喜欢席志国、李毅的大师风范!钦佩阮齐林的浓厚功力!张海峡竟然比吴鹏还“狂”,爽!杨帆真可爱!民商法的魏敬淼、姚欢庆很好,更加喜欢宋艳慧老师……哈哈!祝法律教育网越办越好
2009年09月30日 16:56
法律教育网学员8941203110:刑事诉讼法王静老师比较思维的讲课方式对我的复习帮助很大,谢谢王老师!
2009年09月05日 17:41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包括: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侵占案。前三种案件情节严重的将成为公诉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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