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18日 14:07
法律教育网学员yuanzhuwen:考试结束,感觉前三卷至少330分,没办法,谁让我是法律教育网的学生呢!非常感谢169号答疑老师!特别喜欢吴鹏的“狂”!喜欢王静的细腻!喜欢姚贝的美丽!喜欢席志国、李毅的大师风范!钦佩阮齐林的浓厚功力!张海峡竟然比吴鹏还“狂”,爽!杨帆真可爱!民商法的魏敬淼、姚欢庆很好,更加喜欢宋艳慧老师……哈哈!祝法律教育网越办越好!
法律教育网学员tianjzhangyu:宋艳慧老师讲的合同法重点突出,而且细致、全面、到位,听完宋老师讲课,我感觉合同法复习得已经不错了。
法律教育网学员
未分类 阅读(1509) | 评论(0) | 打印
2008年06月23日 10:03
点击收看宋艳慧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班辅导免费试听(2009年)
点击收看宋艳慧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班辅导免费试听(2008年)
2011年08月01日 16:31
赠与合同(185-195条)
一、合同性质 1.单务合同 2.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 二、赠与人的撤销权(186、192-194条) (一)条文内容: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
2011年02月10日 09:25
合同形式很重要,要式合同主要有:
担保合同除留置,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建设技术开发转(让),三大知(识)产权转让,合伙保险与劳动。
违反形式不成立,主要义务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是例外。
核准登记才生效:法定抵押很落后:不动产汽车(企业)设备;
专利/申请权转让,外国人时须(外经贸部+科技部)批准;
核(准)登(记)(公)告,合资合作要审批。
合同条款问题
合同条款及解释,建议8条免纠纷,
缺乏条款可补充,约定不明如何补:
补充协议有关条(款),
交易习惯来确定,
未能确定法条补:
质量国(家)
2010年11月15日 09:53
一、合同格式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2、无效的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二、要约的撤销
1、对已经生效但未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构成要件
2010年11月05日 11:09
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1)合同条可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2)合同的必要条款对合同的成立有支撑作用。因合同的内容是由要约确定的,因此要约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3)对一份买卖合同而言,必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价金。按照《公约》没有数量和价金,但有确定数量和价金的方法也可
2010年10月12日 10:52
合同形式很重要,要式合同主要有:
担保合同除留置,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建设技术开发转(让),三大知(识)产权转让,合伙保险与劳动。
违反形式不成立,主要义务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是例外。
核准登记才生效:法定抵押很落后:不动产汽车(企业)设备;
专利/申请权转让,外国人时须(外经贸部+科技部)批准;
***核(准)登(记)(公)告,合资合作要审批。
合同条款问题
合同条款及解释,建议8条免纠纷,
缺乏条款可补充,约定不明如何补:
补充协议有关条(款),
交易习惯来确定,
未能确定法条补:
质量国(家)标
2010年09月19日 14:39
网校学员5842:宋老师犹如一缕清风吹进了我心里,听宋老师的课程我总是觉得那么的舒服,在轻松的状态下就记住了知识点。感谢宋老师,感谢网校!
2010年06月08日 10:26
合同约定在某确定时间交付。除非对交付的时间有精确要求的合同外,一般落实到日即是合理的。出卖人约定的时间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迟于此时间,即为迟延交付。早于此时间,即为提前履行,严格意义上也是一种违约。按照本法总则的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除外。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合同是约定了一个交付的期间。交付期间指的是一个时间段。具体的合同纷繁复杂,这一时间段是某几年、某几月或者某几天都有可能。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出卖人就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这也是符合当事人意图的。
2010年06月08日 10:25
法律教育网学员woshi7856:听了网校的课程,特别喜欢宋艳慧老师,我很感谢网校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完美的师资。祝愿网校越办越好。
2009年12月21日 15:34
除适用125条合同条款的解释通则外(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还适用自己的特殊解释规则:
(1)通常理解解释;
(2)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解释。
前两项规则适用上有顺序限制。(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2009年11月06日 15:43
法律教育网学员yuanzhuwen:考试结束,感觉前三卷至少330分,没办法,谁让我是法律教育网的学生呢!非常感谢169号答疑老师!特别喜欢吴鹏的“狂”!喜欢王静的细腻!喜欢姚贝的美丽!喜欢席志国、李毅的大师风范!钦佩阮齐林的浓厚功力!张海峡竟然比吴鹏还“狂”,爽!杨帆真可爱!民商法的魏敬淼、姚欢庆很好,更加喜欢宋艳慧老师……哈哈!祝法律教育网越办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