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首页
  • 用户名
  • 密码
  • 验证码
  • 网校首页
  • 博客首页
  • 论坛首页
史飚(民事诉讼法)——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名师录
为了使广大考生更加全面的了解史飚老师,法律教育网特别搜集整理了史飚老师的有关资料,供考生参考!
2008年09月18日 15:02

  法律教育网学员lcn400:史飚老师讲课真棒!听她的课是一种享受!

  法律教育网学员jocelynsisi:史飚老师讲得太好了,循序渐进,由浅入深,而且善于总结,善于把知识点融会贯通,让我在听课的时候产生了一种“求知若渴”的感觉!史老师的讲解很容易消化,不用复习就都能接受了。

  法律教育网学员wxl9669:史飚老师授课娓娓道来、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让我对知识点了然于胸,非常好!

  法律教育网学员zhaohongze:史飚老师讲课通俗易懂,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而且讲得很细致。

  法律教育网学员xjl560107:史飚老师的民事诉讼法讲得

未分类  阅读(3547) | 评论(2) | 打印

2009年05月27日 08:43

  史飈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础班辅导免费试听 (2009年)
 

未分类  阅读(1803) | 评论(1) | 打印

2011年08月01日 16:36

  ★★★一、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的条件(民108条)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受理审查  1.受理——对起诉条件的审查  [掌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2.对受理审查时特殊情形的处理(民111条)  (1)撤诉案件再起诉的问题  (2)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限制的案件: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  离婚案件、收养关系的案件、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再起诉问题  (3)超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驳回诉讼请求的运用  ★★

未分类  阅读(327) | 评论(0) | 打印

2011年02月10日 09:21

  导语: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易忘考点总结,对于司法考试来讲民事诉讼法还是相对比较好拿分的。只要认真的研究透彻了考点和法条,相信取得高分不是梦想。现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易忘考点,希望对备考2011年司考的朋友有所帮助。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必定是法院。
  2.对等原则的作用是,我国法院对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3.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不仅讲述了权利一样,不要漏了权利对应
  4 基本原则没有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处分原则,答主观题别搞错
  5处分原则包括了判决内容不超过原诉讼请求范围(但是调解可以)
  6 证人没有辩论权,辩论原则不适用于督促程

未分类  阅读(517) | 评论(1) | 打印

2010年11月15日 09:59

  从历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和去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来看,考查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管辖、当事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等。程序制度部分考核时试题难度低,一般的试题水平停留在司法审判机关依法对程序性问题如何处理的层面(法条)。而管辖、当事人的规定是民诉法考查中的难点,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管辖的规定就有37条之多,而对诉讼参加人(含当事人)的规定也达到31条。管辖的确认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成为民诉法考查中试题的难点,仅就管辖中一审诉讼“原告就被告这一基本原则和原告就被告之例外情况”的变化情形就有许多种。在对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这些内

未分类  阅读(542) | 评论(0) | 打印

2010年11月05日 11:13

  新修改的《民诉法》和修改前的《民诉法》法条对应罗列,以便各位朋友比较学习。
  1.新: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旧: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未分类  阅读(506) | 评论(0) | 打印

2010年10月12日 11:07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

未分类  阅读(499) | 评论(0) | 打印

2010年09月19日 15:01

  学员sdw1986:史飚老师文思泉涌、出口成章、信手拈来,精辟独到,答题思路及方式,让我茅塞顿开、恍然大悟、受益匪浅!实在可钦可敬!谨此致以最真挚的感谢和敬礼!

未分类  阅读(463) | 评论(0) | 打印

2010年06月08日 10:31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

未分类  阅读(660) | 评论(0) | 打印

2010年06月08日 10:30

  法律教育网学员你gongzhiguo8:史飚老师的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得清晰、透彻,好!

未分类  阅读(483) | 评论(0) | 打印

2009年12月21日 15:52

比较内容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标的不同

同一标的

未分类  阅读(1341) | 评论(1) | 打印

2009年11月06日 16:13

  1.挂靠关系。《意见》第43条规定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
  3.个人合伙问题。《意见》第47条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意见》第50条规定
  5.借用关系。《意见》第52条规定
  6.保证关系。《意见》第53条规定
  7.继承关系。《意见》第54条规定
  8.代理关系。《意见》第55条规定
  9.共有财产关系。《意见》第56条规定
  10.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1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引起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1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

未分类  阅读(953) | 评论(0)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