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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刑法)——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名师录
为了使广大考生更加全面的了解阮齐林老师,法律教育网特别搜集整理了阮齐林老师的有关资料,供考生参考!
个人资料
阮齐林 性别:男    
2007年11月16日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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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6日 10:44

法律教育网学员mazhonhgui1973:10年前我是一名法律专业的自考专科生,三次律考都失败了,特别是卷四,因为方法不当而没有答完卷(其中二次仅差几分,卷四仅得二十几分)。2005年我一次性通过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但是我发现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是我的理想,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我决定考取本科学历。在本科的学习过程中,我认识了正保远程教育旗下的中华会计网校,并准备考全国注册税务师。虽然,我没能通过注册税务师的考试,但是通过这次考试,我认识了正保远程教育旗下的另一个网站“法律教育网”。因此,本科毕业前的一年,我就参加了法律教育网的精品班辅导课程。辅导老师告诉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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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8日 09:23

  2010年司考大纲终于亮相了,正如大家所预测的那样,刑法大纲发生了很大变动,那就是犯罪论体系又恢复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这与广大考生所接受的传统法学教育是一致的,大家最熟悉也最容易理解和驾驭四要件理论,因此,大纲的这个变动应该说对广大考生是有利的。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总则部分考点调整较多。而刑法分则只是进行了微调,删除罪名4个,新增罪名3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5个,由普通罪名调整为重点罪名1个。另外,新增司法解释4个。下面就大纲变化作具体说明。
  【总则】
  1.第一章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删除刑法的分类、刑法的体系与解释,调整为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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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8日 09:21

  法律教育网学员wangmingnan:看得出阮齐林老师每一年的课程都非常认真地准备,每年的讲解都有不同的新意,他是一位非常有责任心、值得尊敬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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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6日 16:20

  对危害行为从实行的特点上还可细分为: 
  直接实行,即本人亲自利用自己的肢体或利用工具实行犯罪(直接正犯)。 
  间接实行,即把他人或本人的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来(间接)实行犯罪(间接正犯)。 
  例:甲训练鸽子从开启的窗子进入人家,叼取放在桌面上的钱物,价值数额较大,甲成立盗窃罪。甲的行为属于直接实行行为(利用工具)。 
  例:乙要去美国开会,甲把1000克海洛因包裹在衣服里,声称是给其在美国留学的儿子丙的冬衣,托乙带给丙。乙在过海关时被查出。甲成立走私毒品罪,因乙确实不知情,属于被人当工具利用。甲实际把乙当作走私毒品的工具,甲是实行犯,间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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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6日 16:19

  实行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该当或属于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 
  预备行为,即被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为犯罪,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例:甲为了杀害乙,购买一把匕首,在家反复打磨,使匕首锋利无比。后觉得刀杀把握不大,决定改为毒杀,又购买了若干种剧毒农药。后来觉得不够稳妥,改用爆炸方法,为此从外地私下购买了10公斤烈性炸药数十支雷管。最后决定选用枪杀方法,为此买来一支手枪,将乙杀死在车中。甲有几种(个)罪? 
  甲磨刀、买药,属于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磨刀罪、非法购买农药罪。杀死乙是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为杀人属于正条规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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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6日 16:19

 (一)纯正的不作为犯 
  1.“正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例: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正条规定的行为(或禁止的行为或构成要件行为)就是“拒绝扶养”,即“不为”扶养,即不作为。 
  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类型讲,上述第261条因其法定的犯罪行为方式就是不作为(拒绝扶养),被称为“不作为犯”。换言之,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类型属于“不作为犯”。类似的条款如: 
  例: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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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6日 16:17

  (1)以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为基准,如果得出较小(较窄)含义的,是缩小解释,也称限缩解释;得出较大(较广)含义的,是扩大解释,也称扩张解释。 
  例: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 
  A.补正解释 B.当然解释 C.反对解释 D.缩小解释 
  ——答案:D。 因为“情报”含义宽泛,有公开不公开的、重要和不重要的等等,给该条之“情报”加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未公开”等限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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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6日 16:17

  1.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 
  例: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文理解释,也称“文义解释”,是解释刑法的基本方法。刑法条文的意义是通过语言文字确定和表达的,可是争议往往也是源于对语言文字的不同理解。在解释刑法时,实际上暗含着一个约定的基准(前提),即刑法条文是根据最惯常的语法规则和字面含义起草、通过的,因此,没有特别的理由,对刑法条文也应当根据语法和字义进行解释,即用文理解释的方法。以此为前提,用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的结论),被称为普通解释。文理解释既然是按照“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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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6日 16:16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在“字面上”就明文规定的要素。要素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一般是成文的。 
  例: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该条“字面上”明文规定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虽然没有以“字面”明示,但“应当”认为是犯罪成立必要条件的要素。 
  例: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该条没有以文字表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素,但公认它是贪污罪的主观要件·要素。既是要素却没有用文字表述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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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6日 16:15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构成要件中从正面规定肯定犯罪的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构成要件中从反面规定排除、否定犯罪的要素。 
  例: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其中,第1款正面肯定行贿罪的要素,是积极的要素;第2款规定若因被勒索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否定、排除其是行贿的要素,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中大多规定的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常稀少。第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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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6日 16:15

  构成要件中,具有“客观·事实”特性、凭感官可认知的要素,被称为记述性要素。 
  例: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其中,构成要件的对象要素“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凭感官可认知,是记述性要素。其他如杀人罪对象的“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强奸罪对象的“妇女”要素等。为了追求刑法的明确性,也即是构成要件的明确性,立法应当尽量使用记述性要素。 
  与记述性要素相对应的,是规范性要素。它指在构成要件中,(仅凭法律的描述、通过感官难以认知的)需要结合价值准则、社会经验、法律规定等才能认知其含义的要素。 
  例:第3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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