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5日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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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5日 17:05
法律教育网学员awu8008:考试终于结束了,感觉还没有缓过神来。头还是沉的,不管怎么说,真的很感谢网校的辅导老师,他们太出色了,晦涩难懂的"三国法"被李毅、杨帆、李文沛三位老师讲得行云流水般出彩;姚欢庆、席志国老师深邃的民法思维;阮齐林老师的博大精深;史飚、徐继军老师的细致入微;吴鹏、徐金桂老师对抽象行政法的阐释;赵老师渊博的法制史,都让我记忆犹新,在他们的带动下,我真正学到了知识,弄懂了以前很多不明白的问题,网校的老师可以说是国内最棒的!
法律教育网学员chyszh88:李文沛老师讲课思路清晰、易于理解、方便记忆,真是个好老师!赞一个!
法律教育网学员jczjw
2010年06月08日 09:15
2010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大纲已经发布,为使广大考生能充分备考,就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予以解析,为大家提供三国法复习技巧。
1 理论提高:重在熟悉真题
该阶段主要适用于理论要求较高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较早期的复习中可重点攻克上述几大部门法,“三国法”在这个阶段最佳工作是看真题,熟悉考试方式和考点,建立对“三国法”考题的感性认识,试题要尽量多看几遍。为节省时间和提高效率,可在复习主干课程劳累之时,作为调剂做此工作。
2 系统强化:重在“摘”知识点
5月份考试大纲公布后,进入系统强化阶段,通读司考教材,将“三国法”重点提炼出来是本阶段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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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8日 09:10
法律教育网学员09438306556: 听了李文沛老师讲的冲刺班,让我对国际法有了很深的兴趣,对考点也掌握的很透彻。感谢李老师,祝李老师身体健康。
2010年04月16日 15:33
1、方式:可单独采用,可同时采用
A.终止不当行为
B.恢复原状
C.赔偿:广义包含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
D.道歉
E.保证不再重犯
F.限制主权
一、国际责任概念: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体是国家。 二、国际责任的构成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2、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A.归因于国家。国家行为、授权行为、代表行为、支配行为、越权行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行为、共同行为
B.违背国际义务: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三、排除不当性的情况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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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6日 15:30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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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6日 15:29
1、识别(定性):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
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
2、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条件:反致问题为“系属冲突;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全部法律;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我国不采用反致制度
反致的类型:(1)直接反致(一级反致):AB。(2)转致(二级反致):A———>B———>C,最后:A———>C。(3)间接反致:A———>B———>C———>A,最后A适用本国法。(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A———>B———>C———>B,最后:A———>B。
(5)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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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6日 15:28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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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6日 15:27
1、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是本国人,否则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2、司法实践中,对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一般适用定居国法,未定居的适用居住地法。
3、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为住所。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有: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国籍为准;
C 、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5、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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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1日 13:27
1.先占。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上述实际或有效占领才能构成先占而获得该土地的主权。现在世界上已基本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因而,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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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06日 13:26
法律教育网学员awu8008:考试终于结束了,感觉还没有缓过神来。头还是沉的,不管怎么说,真的很感谢网校的辅导老师,他们太出色了,晦涩难懂的"三国法"被李毅、杨帆、李文沛三位老师讲得行云流水般出彩;姚欢庆、席志国老师深邃的民法思维;阮齐林老师的博大精深;史飚、徐继军老师的细致入微;吴鹏、徐金桂老师对抽象行政法的阐释;赵老师渊博的法制史,都让我记忆犹新,在他们的带动下,我真正学到了知识,弄懂了以前很多不明白的问题,网校的老师可以说是国内最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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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30日 11:06
法律教育网学员chyszh88:李文沛老师讲课思路清晰、易于理解、方便记忆,真是个好老师!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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